给有影响力的人赠送财物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案情简介
刘某,党员,某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刘某之父系现职某市市委书记。张某,党员,某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系刘某大学同学。2016年5月,张某拜托刘某,想让其父在自己晋升副局级的事情上给予关照,并赠送刘某8000元购物卡。刘某并未对其父说过此事。
处理建议
对张某的处理建议:
张某作为领导干部,为职级晋升,给其同学赠送购物卡,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同时,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送购物卡,构成一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违法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张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一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违法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
对刘某的处理建议:
刘某作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国家公职人员,违犯廉洁纪律,收受他人购物卡,构成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
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是指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行为。如果是情节较轻的,则不构成违纪行为。
上述案例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给从事公务的同学送购物卡,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正确认定“正常礼尚往来”行为,即要把握“礼尚往来所赠送礼物,通常数量不多、价值不高,且赠送对象是亲朋好友,不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赠送此类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违法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被勒索给予上述人员财物,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该罪。
上述案例中,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赠送购物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构成一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问题。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综上,张某构成的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与其构成的一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违法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一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违法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
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 构成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违纪行为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刘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犯廉洁纪律,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他人购物卡,构成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要正确区分本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其一,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其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强调的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只要客观方面行为人存在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行为,就构成违纪并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不是判断该违纪行为的客观行为要素。(黑龙江省纪委法规室 齐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