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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检监察机

发布时间:2017-12-27 16:12   来源:庆阳市纪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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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2014年11月27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门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

  第八条  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