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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监察法草案⑦】
 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8-03-16 08:53   来源:中共华池县纪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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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性质不同于司法机关;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简而言之,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主体是行使公权力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内容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政治性强、高度敏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也要用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调查对象,让其真心悔过认错。

监察法草案规定了严格的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例如,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等等。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严格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程序,有利于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机关有受理申诉及对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的义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监察对象可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报记者 李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