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评论之三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一致,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既体现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又注重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手握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两把尺子”,纪法双施双守。要清醒认识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两面、相互促进。执纪与执法,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必须贯通起来,在党的直接领导下,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既要将党的领导体现在纪法贯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又通过纪法贯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统一,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首先要坚持纪严于法。党的先锋队性质、执政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对党组织和党员必然要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无数案例表明,“破法”始于“破纪”。只有远离纪律红线,才能守住法律底线。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这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和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章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章要求具体化,突出党纪特色,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将“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筑牢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必须坚持纪法协同。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必须同时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同向发力、精准发力,相互贯通、一体贯彻。一方面,要分清纪法界限,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防止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另一方面,要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内部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实现纪法贯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法法衔接。新修订的《条例》与时俱进,固化实践成果,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条例》,心中高悬纪法明镜,手中紧握纪法戒尺,纪律和法律各显权威、相互贯通,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汇聚起反腐败斗争强大合力,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兰琳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