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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  主动担当 

华池县积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发布时间:2018-09-14 17:01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作者:郭龙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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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华池县针对部分党员干部职工因怕出事担责而不担当作为等突出问题,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本着“为担当者担当”的原则,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纪委刘昌林书记提出的“五个界限”要求,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遵循。

研判当前形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势在必行

十八大以来,该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严明党的纪律,加大监督执纪力度,违纪案件信访、初核、立案审查等逐年成倍增长。同时,严格落实“一案三查”,以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持续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通过几年来的执纪问责,腐败存量逐渐减少,增量得到遏制,党风政风行风明显好转,但在这种大力反腐的环境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也感到害怕,担心干工作失误而被追究责任,影响政治前途,有时甚至会畏首畏尾、投鼠忌器,从而产生懒政懈怠的负面心态。 

2017年,该县按照省、市纪委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了“三纠三促”专项行动,着力查处了一批不担当、不作为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整体工作有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工作中发现,一力的惩治不担当、不作为者,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能够完全消除干部职工心中怕出事担责的思想顾虑,对推动整体工作的力量有限。且目前正值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干部不愿主动担当、出力干事,成了阻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绊脚石”。因此,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轻装上阵、主动担当、干事创业,势在必行。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在激励干部主动担当作为方面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为该县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2017年1月,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刘昌林提出了“五个界限”,要求分清尊重规律与胡乱作为的界限,分清敢于决策与个人独断的界限,分清开拓创新与突破红线的界限,分清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的界限,分清出于公心与谋取私利的界限;2018年8月,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有了强大的政策支持,该县本着“为担当者担当”的原则,着力消除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多为多错、为官不为、不敢不愿担当”的消极心理,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深入研究,查找症结,积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该县容错纠错机制的率先建立,有利于旗帜鲜明地为大胆创新、锐意进取、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有利于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有利于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强化责任担当、履职尽责,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同时,也为省、市制定出台更为科学、完善、健全的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严守政策界限,深入调研仔细甄别容错情形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其容错的情形最为重要,应根据各地实际,尽力做到“应容尽容”。为了让建立的容错纠错办法尽可能涉及各行各业,最大限度地罗列出容错的情形,该县纪委监委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深入各乡镇、部分县直部门,与班子成员围绕容错情形进行座谈交流,倾听他们的思想顾虑,收集他们举的实例、意愿和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归类梳理汇总,为全面设置容错情形、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奠定了基础。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否则,过度容错就会变成纵错。该县纪委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坚持挺纪在前,实事求是,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方面因素,对容错情形逐条认真甄别、分析研判、归纳总结,对该容的予以采纳,大胆容错,宽容失误,及时纠错,对不该容的及时予以剔除,坚决不容,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涉及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且省、市未出台相关规定,纯属先行探索,该办法是否完善健全,是否具体操作性、可行性,必须慎之又慎。该县纪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华池县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讨论稿),对容错纠错的政策依据、概念、范围、认定主体、原则、情形、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并及时通过函件、通知、网站、公众号等途径,并向该县县级领导干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乡镇纪委、派驻县直部门纪检组(纪委)、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部分“两代表一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征求了意见,予以修订完善。

及时报告送审,力求容错纠错机制更加规范

在省、市尚未制定出台具体容错纠错办法的情况下,该县制定出台的《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尚属于探索建立阶段,在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情形设置、操作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理解把握上不一定拿捏地准确、全面。为此,该县纪委在内部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修订完善后,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具体情况,请求对其内容、合规性、操作性等方面予以审核把关,提出修改意见,力求该办法更为全面、具体、科学、规范、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