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建立制度给“自己人”划定红线
近日,平凉市纪委监委出台《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全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该市纪委监委按照监察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规范优化执纪执法规程,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执纪监督监察职责划定的“红线”,列出的“负面清单”。
平凉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全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重点对执纪监督监察全程监督工作的主体对象、监督程序、方式方法、工作纪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该市纪委监委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机关干部在信访办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8个环节60项具体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对在全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私存问题线索,搞选择性办案、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13项具体情形,视情节给予相应的问责措施。凡被问责的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要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该市的《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问责办法(试行)》重点对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问责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由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本级纪检监察干部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环节中,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38项具体情形进行问责。问责工作中视情形追究领导班子、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并针对不同情形对问责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从重、从轻或减轻问责的各种情形。同时强调,实行终身问责制,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动或退休,不影响问责。
据了解,近年来,平凉市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加强内部监管、提升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先后制定出台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干预执纪监督监察案件情况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等监管制度5项,修订完善了《调查措施运用规定(试行)》《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等规范性制度10多项,健全完善了《机关管理制度》《市纪委监委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6项,持续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刚性约束。此次《全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和《问责办法(试行)》的出台,弥补了重监管、轻问责的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