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鉴】黑手伸进项目款 损公肥私吞苦果
2018年5月15日,对于瓜州县沙河乡党委原书记杨志明来说,是刻骨铭心的一天。当天,经瓜州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县委批准,杨志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名堂堂乡镇一把手究竟是如何违纪违法,受到纪法严惩的?
事情还得从2017年2月说起。瓜州县纪委接到县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沙河乡财务账目造假、套取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的问题线索后,迅速与其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核查。
调查组将沙河乡账务凭证账目全部调回联合调查组,对该乡从设立筹建指挥部开始直至2016年的项目资金进行了“过筛子”式的核查,并从县财政局、扶贫办、民族宗教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等涉及到的项目单位挨个调取项目资料,与沙河乡账目逐一仔细核对。
“2012年7月,沙河乡实施了防风林带项目,你具体谈一下这个项目的情况?”……在厘清了项目资料后,调查组又马不停蹄地开始了“攻坚”,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进行谈话核实。
滤沙淘金,水落石出,真相终究会浮出水面。经查,2011年8月至2016年5月,杨志明在担任沙河乡乡长、党委书记期间,安排、授意下属工作人员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农贸市场续建、枸杞苗木种植、养殖小区场地平整道路铺设、土地改良项目、困难户发展养殖业项目、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土地改良项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牛羊产业项目、防风林网建设工程等国家各类惠农扶贫项目中,以个体老板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编造虚假资料等手段,采取虚报冒领方式,共计在21个项目上动手脚,套取、截留国家各类惠农扶贫专项资金486万余元,设立“小金库”,用于跑项目、送节礼、公务接待、支付工程款、业务支出等。
调查组认为,杨志明身为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其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公务员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以及《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之规定,瓜州县纪委监委给予杨志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执纪者说】
惠农扶贫项目和资金,关乎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岂能容许“揩油”和“打劫”?惠农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谁打歪主意就查谁”早已成为共识。对杨志明的惩处,也再次证明了这一点。这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如果无视法纪触碰红线,利用职权损公肥私,必定会受到纪法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