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监察法】实事求是对待初核调查结果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认真对收到的反映监督对象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其中,有材料反映,该市林业局副局长A某在组织实施某林业项目中,伙同财务人员通过虚列开支、巧立名目等方式贪占项目资金50余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家具、装修房产、大吃大喝。承办部门认为反映的问题较为具体、可查性强,且经初步了解,该林业项目确实存在,总投资金额、实施方案及实施单位、相关人员等要素,均与反映材料中提到的内容基本吻合。对此,承办部门经集体研究,并报纪委监委领导批准后,成立核查组对反映A某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初核中,核查组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审批手续、资金账目、财务凭据、人员组成等书证材料,发现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有30余万元资金未用在项目上,可能有被挪用或贪污的情况。据此,核查组分别与A某等人谈话、核实情况。
谈话中,A某称其确实负责分管该项目工作,但具体工作均由该局某科C某负责实施推进,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才由C某向他报告后协调解决,对于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均由C某安排D某负责管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用上报A某;同时,A某家庭近期确实刚换了1套住房、正在装修,装修期间也购买了一些家具,但其装修及购买家具的资金均来源于夫妻双方工资和父母资助,同时提供了支付装修款、购买家具的付款凭据。
对此,经分别与C某、D某进行谈话,二人谈话的情况与A某所讲内容吻合,证明A某所说情况属实;经对A某装修房产和买家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A某所讲情况属实、资金来源亦未发现问题。后经进一步核查,查实30余万元资金系被D某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时与财务人员E某合谋将钱挪出,用于了炒股和吃喝。
鉴此,核查组依法提出了对A某问题予以了结的建议,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予以了结,并向A某进行了反馈;同时,将D某、E某的问题交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核查、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本条内容对初步核实结果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初步核实既是纪委监委开展相应工作的重要程序,也是纪委监委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初步核实,纪委监委能够及时对被反映人涉及的问题线索去伪存真、深入甄别、还原事实、明辨是非,这既是调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初核工作的定位,一方面纪委监委既可以将其看作相关案件办理的前置程序,另一方面也应当将其看作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
纪委监委的领导同志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认识到初步核实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是为了办案、不是为了达到对某人进行立案调查的目的。通过初核发现问题、依法查处腐败问题、严肃惩治腐败分子固然是工作成绩,但同时通过初核还原事实、澄清问题、搞清责任也是重要的工作成绩。无论是查实,还是查否,无论是立案,还是澄清,都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秉公用权、秉公执纪、秉公核查,都要以查清查明问题事实和人员责任作为工作的唯一目的。如果经初步核实后发现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应该当机立断按程序立案后正式调查、严肃处理;如果经初步核实后发现确有问题但很轻微、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可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如经初步核实后发现确实没有问题或有问题但责任不在于被调查人的,应当实事求是地澄清问题,对被调查人的问题线索予以了结,并向本人反馈、公布结果,以实际行动和客观结果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通过履职尽责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对反映A某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查清问题责任后予以了结的做法,正是体现了纪委监委秉公用权、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工作精神,虽然没有查出A某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办成“大案要案”,但通过初步核实澄清A某问题及相关责任的过程,本身就是发挥监督作用、发挥教育提醒作用的过程。通过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该案,不仅达到了对被反映人A某提醒教育的目的,而且达到了对相关涉案人提醒教育或依法查处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在当地树立了纪委监委依法履职、秉公执纪、实事求是的良好形象,也向当地干部群众展示了将办案、监督和教育工作相结合的良好社会效果。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