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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发现超出调查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请示报告

发布时间:2018-11-29 08:3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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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依法对该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A某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了调查方案、决定了需要采取的措施,明确由审查调查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取证。其中,对于A某收受私营企业主B某贿赂的问题,经调查发现,A某担任国企负责人后即与B某内外勾结,多次通过虚假交易、资金拆借、定向贷款等方式违规为B某控制的私营公司提供了累计上亿元资金支持,A某从中收受B某所送巨额钱财,而B某拿到资金后部分用于了投资项目、部分用于了自己挥霍享受或为他人巨额消费买单。据此,调查组拟认定B某涉嫌行贿犯罪,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调查又进一步发现,B某以其控制的公司投资某项目为名,违法集资并以高息方式吸引社会群众参与投资,已累计吸收资金数亿元、涉及群众上千人,但实际上B某的公司早已资金链断裂、风雨飘摇、资不抵债,如果社会群众的投资回报到期无法兑现,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甚至发生连锁反应,导致一定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和银行资金巨额损失。审查调查部门发现上述重大风险隐患后,立即向市纪委监委领导作了汇报,市纪委监委及时向上级汇报后协调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化解风险。

  同时,市纪委监委继续依法对A某案件进行调查,与A某、B某深入谈话,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二人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还结合自己长期在相关领域的经历情况,对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监管、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发展民间融资等方面,深入剖析了当前存在的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和制度漏洞,并且提出了有见地的完善建议。

  纪委监委在依法办理A某、B某案件的同时,经集体研究后也将这些问题和情况上报给上级部门参考,并按程序报请审批后,有针对性地对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了监察建议,有效地促进了相关部门工作的整改提高。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了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的同时,也规定了在调查过程中加强请示报告的制度。这是因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调查方案往往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调查方案中没有预见到的情况或者调查过程中突发的情况,调查人员应当按程序请示报告后,对调查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既能优质高效查清案件事实,又能确保案件调查工作始终依法合规,确保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繁荣和发展,各个领域问题相互关联、相互交织,很多违纪违法问题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职务廉洁性问题,而是往往与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甚至普通刑事犯罪相互交织、相互交融、不可分割,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也是纪委监委开展工作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形势。面对这种形势,纪委监委要想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就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本领,特别是提升调查工作中灵活应对、准确把握遇到突发性问题的本领,要始终站在正义制高点,依规依法运用党章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和措施开展工作,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分析问题,努力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发挥作用,共同解决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社会问题。

  比如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本来是调查A某涉嫌受贿的问题,但在对A某、B某的问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了可能存在的其他领域重要问题和风险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市纪委监委没有置之不理、绕道而行,而是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上级进行了汇报,由上级安排部署进行了稳妥处置,这充分体现了纪委监委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精神,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纪委监委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而不仅仅是办案机关,要始终注意提高自己政治站位,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来看待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方面要不断深化“三转”,找准职责定位、聚焦工作重点,不越线、不逾矩;另一方面也要守土有责、尽心尽力,通过扎实开展工作,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并依职权、按程序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的应有效用,才能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整个国家机器高效运转,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