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你的位置:首 页 > 要闻要论 > 正文

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发布时间:2019-01-04 10:2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阅读:
【字体: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贯彻落实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要强化法法衔接意识,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严把事实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宪法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都蕴含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办案机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法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对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严把程序关,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规矩意识,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中都要充分考虑是否合法。监察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等调查措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有关程序做出衔接性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各级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方式、步骤履行职责。

严把法律适用关,确保定性准确、处理精准。监察工作是个细活,要强化精准思维,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真正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都是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实体上适用刑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要全面、客观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性质、罪名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研判、论证,构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要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既要有“监察”的理念,又要有“刑事诉讼”的观念。要把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落实落细,不断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