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不只是程序,更是接受领导和监督
编者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由党中央制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取得良好成效。即日起,本报开设“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应当’”栏目,报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履职尽责的具体举措。敬请关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纪委监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相关程序,对元江县纪委监委上报的该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副所长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审核把关。此前,周某某在接到报案将精神病人李某送往医院治疗过程中,未及时对李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之后李某突然发病做出过激行为,造成群众受到伤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认为,周某某的不正确履职行为与李某伤害群众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涉嫌职务犯罪,建议元江县纪委监委与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审判部门会商法律适用意见。最终,元江县纪委监委认定周某某在出警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失误,但未涉嫌职务犯罪,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玉溪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涓涓说:“如果该案未经上报并由市纪委监委把关,最终很可能会作出不当的处理意见。”
为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玉溪市纪委监委规定,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集体审议形成审核把关情况报告反馈给上报单位。“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是党的重要纪律和规矩,也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玉溪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孟凡兵认为,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是体现纪律和规矩意识的“试金石”。
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此外,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汇报的具体程序。这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督促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思维和纪律规矩意识。
3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超向该市市委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拟对市广播电视台党委副书记、台长张春阳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相关事宜。郴州市委主要领导在《关于对张春阳同志立案审查调查的请示》上签字批准后,市纪委监委随即下达立案决定书。
就张春阳案而言,李超已多次向市委请示汇报。早在郴州市纪委监委对张春阳的问题准备初核时,李超就将有关情况向市委报告。初核完毕,确定张春阳存在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后,李超再次就初核结果向市委做了汇报。
在重要案件办理过程中,从收到问题线索到线索处置、初核、立案、处理的全过程,郴州市纪委监委在各个环节都及时向湖南省纪委监委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为进一步查清张春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郴州市纪委监委按程序向湖南省纪委监委提出了对张春阳采取留置措施的书面申请,经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该市纪委监委对张春阳实施了留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请示报告的主体、政策、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绝不仅仅是多一道程序、多填一张表格那么简单,这既体现了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科学性、严谨性,同时也是讲政治、明规矩、强监督的具体表现。(记者 田国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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