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和领取劳务费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劳务费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现行制度对公职人员能否参加劳务活动并领取劳务费没有明确规定,此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在执纪执法实践中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劳务活动并领取费用,有的认为公职人员实际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还有的单位以发放和领取劳务费名义行违纪违法行为之实,群众反映强烈,故探讨公职人员领取和发放劳务费行为很有必要。本文所称劳务费,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等工作中,聘请具有特定专业知识人员对相关问题提供评估、论证、咨询、鉴定等劳务,依据有关规定向参与劳务活动人员支付的报酬。
现行劳务费领取和发放的主要依据
现行有关劳务费规定散见于相关部委和地方规范中。经梳理现有规定,劳务费发放依据和要求主要有:一是只能向具备相应资格、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发放。如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二是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发放劳务费。一般按“谁聘请、谁支付”原则确定发放主体。如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三是根据劳务人员职称、劳务内容、劳务时间等确定发放标准。如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区分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专业人员,明确不同人员的咨询费标准。四是劳务费发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要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并未禁止公职人员参与劳务活动并领取报酬。换言之,公职人员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等劳务活动,可依法领取劳务费,但发放对象、标准、方式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违规发放和领取劳务费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与依法发放津补贴行为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尽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了12种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形,但大多要求违反规定设立、发放这一要件。实践中,部分单位安排公职人员轮流参与劳务活动领取费用,导致违规普发劳务费行为与依法发放津补贴行为难以准确区分。
二是定性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对发放劳务费行为有的不作违纪认定,即便认定为违纪违法,定性也不统一。有的认定为滥发津补贴,有的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还有的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此外,党政机关中公职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公职和专业技术身份人员,依据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经批准后可兼职取酬,对此类人员领取劳务费行为性质不易认定。
三是处理范围和尺度不统一。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大多系集体决策行为,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确定追责问责范围。但实践中,有的未查明党组织(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且处理上存在畸轻畸重现象。
处理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明晰违规界限,确保定性精准。对违规发放和领取劳务费,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形予以定性。
未实际从事劳务,以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有的单位以普发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挥霍财政资金。要明确违规发放津补贴与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界限:首先,发放目的不同,前者是违规增加职工收入,后者是依法支付劳务报酬;其次,发放对象不同,前者一般针对全体职工,后者系评审专家等群体;再次,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不同,前者有的来源于财政资金,有的来源于小金库,有的来源于接受劳务的单位,且发放标准随意,后者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有明确发放标准;最后,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巧立名目,如虚开办公费用入账,有的不入账,后者均以劳务费形式合规列支。
在本单位实际从事劳务但违规领取劳务费。公职人员在本单位从事评审等劳务,因其本职工作包含了相关劳务,其工资中已包含了评审报酬,不能另行领取评审费。此外,未实际从事劳务工作,仅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等小范围以劳务费名义发放资金的,可能涉嫌集体贪污犯罪。
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如果次数较多、数额较大,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此外,虽从事一定的劳务,但实际上以劳务费掩盖以权谋私本质的,如以收取评审费名义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则涉嫌受贿。
在未提供劳务情况下向他人收取劳务费。具体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未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属于乱摊派、乱收费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如向个别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二是明知管理服务对象有请托事项仍以收受劳务费名义收受、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受贿。
综上,对劳务费是否合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是否经过批准。二是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三是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响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否影响本职工作。五是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发放和领取行为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据,发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同时,劳务费发放涉及资金管理、薪酬分配等规定,政策性较强,必要时可征求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意见。此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取劳务费行为,要着眼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创造性,此类人员经批准参加劳务活动,利用专业技术获取劳务报酬应依法予以保护。(许展 王瑞瑞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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