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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4-11 10:39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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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净担当者撑腰

——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愈加显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群众实事求是、依规依法的举报反映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是我们党倾听群众心声,依靠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扛着监督的“大旗”,为了个人利益,将举报作为泄私愤打击他人的手段,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甚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不仅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资源,更是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给全县政治生态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让诬告陷害的歪风邪气无所遁形,进一步优化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环境。根据五届市纪委二次全会、十八届县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华池县纪委监委将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底开展诬告陷害行为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在此倡议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党员、干部,请您一定要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下行使监督权利,以维护全县政治生态健康向善为己任,以匡扶社会正气为己任,切勿诬告陷害。

根据《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规定,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恶意检举控告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属于诬告陷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华池,是我们的大家庭,让蓝天碧水之间充盈清风正气,有赖于每个人的付出和努力。人人宣传,依纪依规信访举报必然入脑入心;人人打击,诬告陷害必然失去生存土壤;人人做起,浩然之气必然在全县激荡。再次感谢您的支持,让你我齐心协力,携手治理诬告陷害行为,为担当者鼓劲、为干事者撑腰,让阳光照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让清风吹拂起华池县干事创业的风帆!


中共华池县纪委

华池县监察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