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套取公款授意他人向下属送钱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
邓 怡 成都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晓波 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樊秀玲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韩莉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 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控招投标过程并以虚增项目经费的方式大肆侵吞公共财产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宋晓东作案手法隐蔽,在查办过程中存在哪些难点?为套取资金,宋晓东安排吴某向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下属送钱,该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看待宋晓东及吴某在一审、二审中对二人受贿金额、贪污金额认定提出的不同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宋晓东,男,中共党员。曾任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双流县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双流区应急办主任(正处级),双流区黄水镇党委书记,双流区怡心街道党工委书记等职。
受贿罪。2010年至2019年期间,宋晓东利用担任西航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水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685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10万美元及4瓶白酒。
其中,2011年至2012年期间,宋晓东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成都某咨询公司承揽某劳务派遣项目和某商业步行街改造项目,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所送现金共计80万元。2016年3月,宋晓东以借款购车名义再次收受杨某15万元,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贪污罪。2017年至2019年,宋晓东伙同其表弟吴某,利用担任双流区应急办主任(主持区应急办和区公共信息服务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实施“人联网环保大数据监测系统”等8个软件开发项目过程中,通过操控招投标过程,指定中标公司,并暗箱操作以虚增项目经费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共计1034.49万元。
行贿罪。2018年至2019年,宋晓东为使相关公司顺利中标软件开发项目,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授意吴某使用套取的国家资金,先后向双流区应急办项目具体经办人员、时任综合科科长陈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50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3月6日,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委对宋晓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成都市监委批准,对宋晓东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4日,经成都市监委批准,对宋晓东延长留置期限。
【党纪政务处分】2020年9月4日,经双流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双流区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晓东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4日,双流区监委将宋晓东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移送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0年10月20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晓东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6月3日,双流区人民法院以宋晓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宋晓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2022年3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查办宋晓东案存在哪些难点,如何有针对性地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李晓波:在查办宋晓东案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难点。第一,宋晓东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与他人提前订立攻守同盟,导致取证困难。同时,在宋晓东被留置后,吴某又多次与他人串供,并统一口径。最终,在专案组的教育引导、政策攻心以及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据面前,相关涉案人员如实交代了问题。
第二,宋晓东违纪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其常以吴某等人为贪腐“代言人”,不直接参与贪污或受贿。在收受某公司贿赂过程中,宋晓东往往要求该公司将钱款直接交给吴某等人,或打入与其毫无关联的陌生人账户中,通过取现、抵扣工程款、个人借贷等方式多次流转,最终转回宋晓东手中。对此,专案组以钱款流向为突破口,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将宋晓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查透查实。
邓怡:宋晓东曾在多个镇(街道)和部门任“一把手”,其违纪违法行为对当地政治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市纪委监委关注。对此,市纪委监委按照重大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以案促改工作要求,及时督促双流区认真开展“以案三促”工作,从根源上整改问题。
双流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区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剖析宋晓东案,并部署开展全区集中整改工作。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虚化、违规干预招投标等问题,由双流区纪委监委牵头,对全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坚决解决临时动议、议而不透、议而不决等问题,推动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有效决策。同时,加强对重点领域权力的监督制约,在项目推进领域引进重大项目评估机制,在规划建设领域实行专人管规划建设、分管领导协助、“一把手”负责制,增强监督和制度约束效果。
与此同时,成都市纪委监委以宋晓东等案为鉴,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列为工作重点。今年以来,市委制定出台《关于开展政治谈话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应及时开展政治谈话的六种情形和谈话频次,实现政治谈话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目前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已开展政治谈话1404次。运用明责、谈责、函责、考责等“九责工作法”,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制定《关于抓早抓小纠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 进一步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工作办法》,列明7大类136条重点纠治问题的具体表现,压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着力解决由风及腐、由风变腐、风腐一体问题,推动以上率下,巩固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
2、宋晓东为了使相关公司顺利中标软件开发项目以套取资金,安排吴某将部分套取资金送给具体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下属,该行为应如何认定?
邓怡:2017年12月,双流区应急办实施“人联网环保大数据监测系统”项目。时任双流区应急办主任宋晓东与吴某共谋,通过操控项目招投标过程,使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在收到项目资金85万元后,按照约定扣除管理费7万元,将剩余78万元返给吴某。吴某按照宋晓东要求,将其中1万元送给应急办项目具体经办人员、时任综合科科长陈某。吴某另外分走3万元后,剩余74万元均归宋晓东所有。此后,宋晓东、吴某以相同手法,在实施“双流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采购”等其余7个软件开发项目过程中多次通过虚增项目经费套取国家资金,并将其中49万元送给陈某。
对此事实,有同志认为,陈某与宋晓东、吴某构成共同贪污。我们不认同此观点。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故意、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等基本条件。相关证据证明,宋晓东与吴某在共谋贪污国家资金过程中,宋晓东要求吴某和项目公司负责人不得将在项目招投标前约定价格的事情告诉陈某。陈某作为宋晓东的下属,主观上仅是按照宋晓东要求为其操控招投标事项提供便利,并不知晓宋晓东及吴某实施贪污的具体方法、手段,不具备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其亦没有参与实施贪污犯罪的具体行为,故不能认定陈某为宋晓东和吴某贪污罪的共犯。
韩莉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宋晓东和吴某为了利用陈某的职务便利,使相关公司中标软件开发项目并套取国家资金,在事后将部分违法所得送给陈某。虽然宋晓东系陈某上级,但其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罪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行贿罪。
此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宋晓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授意吴某使用套取的国家资金,向陈某行贿共计5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宋晓东和吴某分别对其受贿金额、贪污金额认定提出不同意见,如何看待这些意见?
韩莉萍:在一审中,宋晓东提出其收受杨某所送的95万元中,应当扣除其以借款购车名义收受的15万元。相关证据证实,宋晓东与杨某等人的交往主要建立在其任西航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等职务的基础上,且宋晓东接受杨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顺利中标某劳务派遣项目、某商业步行街改造等项目,并收受杨某所送现金80万元,二者形成行受贿合意。此后,宋晓东又以借款购车名义收受杨某15万元,直至案发,具有归还能力的宋晓东既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归还借款的实际行为,其实质是以借为名收受财物,仍系权钱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15万元应计入其受贿数额,故对于宋晓东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张琳:在二审中,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贪污数额有误,应当扣除已退还给四川某公司负责人肖某的101万余元。审理查明,2018年,双流区应急办在实施“双流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采购”项目过程中,宋晓东通过吴某事先与肖某协商,明确中标后肖某只按照约定价格收取项目费用,项目中标价格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要全数返给吴某。此后,宋晓东等人通过操控项目招投标过程,让肖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79.83万元。在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肖某按照事先约定,先后转账101万余元给吴某。后肖某因公司资金紧张,要求宋晓东、吴某退回101万余元,并向派出所报案。宋晓东担心事情闹大会败露其贪污事实,便安排吴某将钱退还肖某。
在该笔事实中,肖某在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事前约定将101万余元交给宋晓东和吴某,宋晓东、吴某此时就已经拥有对这部分款项的实际控制支配权,构成贪污既遂。后宋晓东、吴某退给肖某101万余元,系对犯罪所得赃款的处置,该部分金额不应从二人共同贪污的金额中扣除。故本院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认定宋晓东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为何不予采纳?对宋晓东、吴某进行量刑时有何考量?
樊秀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宋晓东作为双流区应急办主任,承担着管理负责软件项目开发的公务职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在“人联网环保大数据监测系统”等8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控招投标过程,指定中标公司,并以虚增项目经费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其套取的项目经费属于国有财产,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相关证人证言证实,8个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均由宋晓东决定,其要求项目公司收回开发成本后,将开发成本与项目中标金额之间的差额返给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院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宋晓东的刑事责任。
张琳:本案中,宋晓东、吴某通过操控招投标过程,指定中标公司,并以虚增项目经费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1034.49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应当认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宋晓东、吴某共同向他人行贿50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宋晓东收受他人贿赂685万元、美金10万元、白酒4瓶,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宋晓东辩护人所提宋晓东在贪污、行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吴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宋晓东、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宋晓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决吴某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一审判决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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