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乡镇纪委书记、县直派驻机构负责人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书记、县直派驻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严明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按照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请假包括因事因病请假、年休假;所称的县直派驻机构负责人指县纪委派驻县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
第三条 乡镇纪委书记、县直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加由所在乡镇、部门安排的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其它出访、学习培训活动。确须参加的要在外出前3天前向县纪委办公室书面报告,外出时间超过一周的,要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因紧急事项外出的要及时报告。书面报告须写明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以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县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书面报告呈送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并予以反馈。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四条 请假时须提前3天向县纪委报告。具体程序:填写请假审批报告单→报告县纪委办公室→呈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阅示(当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外出时,呈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阅示);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可电话报告县纪委办公室,由县纪委办公室汇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或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知悉。
第五条 报告征得县纪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向所在乡镇、部门履行请假手续,汇报所在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呈请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签批(当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外出时,呈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阅示)并由县纪委办公室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返回工作岗位时要补齐相关请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一周以上的必须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所在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工作。
第七条 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纳入年度考核管理。
第八条 乡镇纪委书记、县直派驻机构负责人所在乡镇、部门的考勤结果,每季度书面向县纪委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乡镇纪委书记、县直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报告审批表
乡镇纪委书记、县直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报告审批表
请假人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
请假起止时间( 天) | 联系电话 | ||
请假事由 | |||
去向地点 | |||
主持(代管) 工作人员 | |||
县纪委办公室 意 见 | |||
县纪委 领导意见 | 签字: | ||
所在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 ||
县纪委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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