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市委“22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除重要外事、招商引资活动外,其他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县级领导在县直部门(单位)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和对象的吃请,县直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不准互相接待。严格执行小学、幼儿园和村级零接待制度。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五条 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来华开展公务活动,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对口制定接待方案。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来华检查综合性工作,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对口制定接待方案。
第六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来华检查单项性工作,由县上对口部门(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并负责接待,县委办、政府办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中央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工作的地(厅)级以上领导来华开展公务活动,由县上对口部门(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并负责接待,县委办、政府办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中央各部委及省、市直各部门工作的县(处)级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来华开展公务活动,由县上对口部门(单位)自行接待。
第八条 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由县招商局负责接待。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招商引资活动由本乡镇、本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接待。
第九条 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发电)安排,但不属于县上四大班子接待范围的,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确定接待部门(单位),接待工作和接待经费由该接待部门(单位)承担。省、市有关部门通知给县属对口部门(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接待。
第十条 中央和省、市四大班子安排的重大观摩活动和办案组、巡视组、调研组等工作组,本市及外地县级以上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来我县的学习考察团实行专项接待,由对口部门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待陪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一)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来华开展公务活动,参照市上接待安排确定我县陪同领导。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正职领导来华开展公务活动,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陪同。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职领导来华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陪同。
(四)中央各部委及省直各部门地(厅)级以上领导来华开展公务活动,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
(五)中央各部委及省、市直各部门县(处)级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来华开展公务活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陪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视情况对应陪同。
(六)本市及外地来我县参观学习的县级以上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考察团,按照对等、对口接待原则确定陪同领导。
第十二条 县上领导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多人陪同,不允许迎送。部门负责人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乡镇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陪同。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随行车辆,各级领导来华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县上只安排1辆陪同用车,不得安排乡镇、部门(单位)车辆前面引路,严禁多辆公务用车跟随陪同。
县上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多人出行开展公务活动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人员,切实做到轻车简从。
第四章 住宿就餐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酒店(饭店)要推行市场竞争运行机制,原则上实行政府定点接待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县食品、卫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每年对定点接待单位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所有客房一律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等,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增加其他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正式票据报销。与会人员由办会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费的,不得在所在单位报销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上级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来华开展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参照《华池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的一类会议伙食标准执行,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供香烟,午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及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从实际出发能减则减。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接待对象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就餐后由接待对象向餐饮机构全额缴纳用餐费,接待单位不得用公款代为结算,不得安排人员陪餐。
第十九条 县属机关及乡镇公务人员到村、组、农户开展公务活动,确需要在农户家中用餐的,一律以便饭为主,缴纳不低于20元的伙食费。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全县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县上四大班子及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接待费总额。各单位如有超出接待费预算情况,务必在决算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在公务费中调剂解决;如遇到临时性大型接待,可向县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除财务票据外,还须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安排单、接待清单和菜单。
接待费实行日清月结,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乡镇大灶公务接待要把接待费与职工伙食费分开核算,建立公务接待工作台账,将接待时间、事由、人员姓名、陪餐人员姓名、菜品、餐费金额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口接待产生的费用,由本部门(单位)自行负责。参与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对产生的公务接待费用要据实报销。禁止借招商引资为名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虚列开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禁止向下级、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另立名目扩大接待支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第六章 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如实填写接待安排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安排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车辆、抵离时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并及时补发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均不得将来华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不得对单位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九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进行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县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和横幅,不得安排在沿途道路洒水以及突击做环境卫生,不安排宴请,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公务接待,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警车使用和武警调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公务接待中随意使用警车或调用武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和使用开道车。
第三十一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部门(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重要接待工作文件资料的管理,不得泄露重要接待任务的行程路线、住地、活动日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对发生的公务接待情况要及时向所在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报告,并定期汇总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向所在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备案,接受监督;并将公务接待情况,分半年、全年报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单位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全县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招商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招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华池县招商引资活动的具体接待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此为准。县委办发〔2014〕133号《华池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