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你的位置:首 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华池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9 15:11   来源:中共华池县纪委   阅读: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甘肃省委进一步加强全省性会议费管理的规定》及《庆阳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委员会。

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次数、会期和规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以县委和县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乡(镇)或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县委各部门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单位或乡(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党政机关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是县委各部门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内设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由县委、县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县委各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委员会的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三、四类会议,由党政机关党组(党委)会或领导办公会审批。

县人代会、党代会、县政协全会及县人大、县政协的专项工作会议,由本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县委审批同意后召开。

会议审批时,应注明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和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三章  会议天数、规模和地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准天数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七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要求县直部门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党政机关应当切实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会议,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不执行或变相执行定点饭店政府采购价格的定点饭店,依照规定取消资质,不得接办党政机关的一切会议。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党政机关内部会议室、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部门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不得在五星级和非定点饭店召开;不得在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参会人员以华池县内为主的,不得到华池县外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县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党政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和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县乡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部门承担,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由县财政局根据会议审批单、通知、计划、参会人员签到表等相关依据核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

类别

县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

会议

280

130

70

480

二类

会议

220

110

50

380

三、四

类会议

180

100

50

330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三、四类会议费用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

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纪律

严禁党政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开支及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对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对下级部门摊派或转嫁会议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4〕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