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庆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池县本级、乡(镇)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委员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
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选乘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全县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内出差,执行省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
县内乡镇出差,需要住宿的统一执行住宿费不高于200元/天·间。
第十三条在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均应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
省内出差,执行省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县内乡镇出差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乡镇回城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不能返回,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应强化对所属单位的指导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工作时间30天(含30天)以内按差旅费标准执行;超过30天的伙食费实行定额补贴,省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3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自行往返庆阳机场的出差人员,凭飞机票单程每人定额补助50元。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在规定标准内,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4〕13号)、《华池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华财发〔2015〕78号)以及《华池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县党政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华财发〔2015〕27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华池县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2. 华池县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3. 华池县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浮动标准调整表;
4.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1 | |||||||
华池县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 |||||||
单位:元/天•间,元/天•人 |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级 别 | 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 ||||||
标 准 | 350 | 340 | 330 | 320 | 310 | 120 | 100 |
地 区 | 北京 | 大连 | 辽宁 | 天津 | 河北 | 西藏 | 除西藏、青海、新疆以外的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上海 | 江苏 | 宁波 | 内蒙古 | 山西 | 青海 | ||
深圳 | 浙江 | 福建 | 江西 | 吉林 | 新疆 | ||
海南 | 厦门 | 山东 | 湖北 | 黑龙江 | |||
西藏 | 青岛 | 河南 | 四川 | 安徽 | |||
青海 | 广东 | 湖南 | 贵州 | ||||
新疆 | 广西 | 陕西 | |||||
重庆 | |||||||
云南 | |||||||
甘肃 | |||||||
宁夏 |
附件2 | |||
华池县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 |||
单位:元/天•间,元/天•人 | |||
类 别 | 地 区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标准间) | |||
一类 |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 350 | 100 |
二类 | 嘉峪关市 | 310 | 100 |
金昌市(金川区) | |||
白银市(白银区) | |||
天水市(秦州区) | |||
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 | |||
张掖市(甘州区) | |||
武威市(凉州区) | |||
定西市(安定区) | |||
陇南市(武都区) | |||
平凉市(崆峒区) | |||
庆阳市(西峰区) | |||
临夏州(临夏市) | |||
甘南州(合作市) |
附件2续表: | |||
华池县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 |||
单位:元/天•间,元/天•人 | |||
类 别 | 地 区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标准间) | |||
三类 | 兰州市(红古区、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 280 | 100 |
白银市(平川区、景泰县、靖远县、会宁县) | |||
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张家川县) | |||
酒泉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 | |||
张掖市(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县、民乐县) | |||
武威市(古浪县、民勤县、天祝县) | |||
金昌市(永昌县) | |||
定西市(临洮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漳县、岷县) | |||
陇南市(西和县、礼县、宕昌县、两当县、徽县、成县、文县、康县) | |||
平凉市(静宁县、华亭县、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 | |||
庆阳市(镇原县、庆城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 | |||
临夏州(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康乐县、永靖县、积石山县、临夏县) | |||
甘南州(舟曲县、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迭部县、临潭县、卓尼县) |
附件3 | |||||
华池县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浮动标准调整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1 | 北京市 | 500 | |||
2 | 上海市 | 500 | |||
3 | 江苏省(南京) | 380 | |||
4 | 福建省(福州) | 380 | |||
5 | 厦门市 | 400 | |||
6 | 河南省(郑州) | 380 | |||
7 | 广东省(广州) | 450 | |||
8 | 深圳市 | 450 | |||
9 | 四川省(成都) | 370 | |||
10 | 云南省(昆明) | 380 | |||
11 | 浙江省(杭州) | 400 | |||
12 | 宁波市 | 350 | |||
13 | 天津市 | 380 | |||
14 | 河北省(石家庄) | 350 | |||
15 | 山西省(太原) | 350 | |||
16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350 | |||
17 | 辽宁省(沈阳) | 350 | |||
18 | 大连市 | 350 | 7-9月 | 420 | 20% |
19 | 吉林省(长春) | 350 | |||
20 | 黑龙江(哈尔滨) | 350 | 7-9月 | 420 | 20% |
21 | 安徽省(合肥) | 350 | |||
22 | 江西省(南昌) | 350 | |||
23 | 山东省(济南) | 380 | |||
24 | 青岛市 | 380 | 7-9月 | 450 | 20% |
25 | 湖北省(武汉) | 350 | |||
26 | 湖南省(长沙) | 350 | |||
27 | 广西(南宁) | 350 | |||
28 | 海南省(海口) | 350 | 11-2月 | 450 | 30% |
29 | 重庆市 | 370 | |||
30 | 贵州省(贵阳) | 370 | |||
31 | 西藏(拉萨) | 350 | 6-9月 | 530 | 50% |
32 | 陕西省(西安) | 350 | |||
33 | 青海省(西宁) | 350 | 6-9月 | 530 | 50% |
34 | 宁夏(银川) | 350 | |||
35 | 新疆(乌鲁木齐) | 350 | |||
36 | 甘肃(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 350 |
附件4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4〕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现结合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省级党政机关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 接待单位应出具收款凭证(不做报销依据)。收取的费用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相应的招待或车辆运行支出 。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住在自己、亲朋家中或赴边远地区出差等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省级在兰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及邻近地区(指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和兰州新区,下同)开展执纪执法、干部监督考察等专项工作任务,确需(实际) 发生住宿、伙食和交通费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且没有按规定交纳伙食、交通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若中央国家机关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或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四、到常驻地及邻近地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或办理其他因公事项的,往返出差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 天计发 。
五、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六、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七、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购买卧铺。
八、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省外及省内常驻地及邻近地区以外市县(区)以上机关单位挂职的,视同挂职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住宿并在机关食堂就餐,不另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原单位或省亲期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九、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到乡村两级任职、挂职及驻村半年以上的,按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临时性扶贫工作任务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按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另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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