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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关于改进干部作风“十严禁” “十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08 09:04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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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禁”


  1、严禁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出入茶楼、KTV、健身房、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从事打牌下棋、上网聊天、外出购物、玩游戏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2、严禁在公共办公场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外会议现场等公共场合及公务活动中吸烟。

  3、严禁在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期间饮酒,贻误工作,或酗酒滋事影响形象。

  4、严禁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讨好上级,哄骗群众。

  5、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及长期借用、租用下属单位、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杜绝无照驾驶、酒后驾驶和使用无牌照车辆。

  6、严禁执行非紧急公务时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挂牌照、挂假牌照及滥用警灯、警报器。

  7、严禁以权谋私,接受直接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与行使职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会员卡和其他礼品、礼券,以及上述单位和人员安排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外出考察等各类消费和休闲娱乐活动。

  8、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9、严禁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涉黄、涉毒、涉油等违法活动。

  10、严禁参加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

    

“十不准”

  1、不准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2、不准无故缺席会议、擅自派员顶会、不遵守会场纪律和超规格安排会议和公务接待。

  3、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公务活动费用。

  4、不准主观武断、脱离实际,盲目上项目,举债搞建设。

  5、不准截留、挪用和平摊惠农资金。

  6、不准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漠、傲慢无礼,甚至故意刁难、设置障碍。

  7、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投资入股或变相参股。

  8、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9、不准组织和借他人名义参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或在小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放贷生息。

  10、不准违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