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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池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 选配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3 08:58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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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巡察工作力量,规范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和人员选配与管理,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选配与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严管厚爱原则,即严格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关心爱护、注重教育培养。

第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由巡察组长库和工作人员库组成。

第二章  来源与选配

 

第四条  巡察工作组长库一般不少于30人,组成人员从县纪委监委系统、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中推荐选配。

第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库一般不少于100人,组成人员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督查以及从事扶贫、项目管理、农村工作的优秀干部中推荐选配。同时,将组织部门备案的部分后备干部纳入巡察人才库,充实巡察人员力量。

第六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选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公道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五)熟悉本系统政策法规和工作业务,具备党建工作、纪检监察、法律法规、组织人事、行政审批、财务审计、工程项目管理、扶贫、农村工作等方面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

(六)年富力强,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七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产生:

(一)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每年年底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农村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督查考核局、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县农牧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农经局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单位)提出所需巡察专业人员数量及推荐要求;

(二)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向县委公开推荐巡察人员。纪检监察、组织系统的人员分别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推荐,其他部门(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单位)自行组织推荐;

(三)推荐人员由县委巡察办提请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审核后,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为“专业人才库”人员,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四)在每轮巡察前,由县委巡察办综合考虑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工作经历、特长及回避要求等情况,提出巡察组组长及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意见后,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巡察组组长及组成人员名单经过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并上报县委同意后,由县委巡察办发函抽调参与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实行“一次一授权”。

(六)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及时调整补充,一般每年应调整1次。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与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县委以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通报有关巡察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加中央、省、市巡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符合条件、热心巡察工作的干部推选到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来;应当主动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应当全力支持选派干部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员抽的出,走的开,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双十条”、市委“二十二条细则”以及县委“十严禁十不准”等纪律作风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级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在原单位列编,享受应有待遇。参与巡察工作期间脱离原单位工作,直至巡察工作任务结束后,经县委巡察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时,统一由巡察组组长负责安排,实行集中办公。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向巡察办报告,由巡察办呈报巡察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开。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参加巡察组临时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每次巡察任务结束之后,巡察办应当对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推荐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推荐单位应当将工作鉴定作为被推荐人员考核、奖惩、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由巡察组组长对巡察情况负主要责任,巡察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对巡察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巡察工作纪律、不如实报告巡察中发现问题的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取消其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资格并严格追究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