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找准方法 科学处理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我的承包土地被侵占,我要举报”。不久前,柔远镇群众李某到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反映问题。
“您有举报材料吗?”
“有哩”。
“您举报承包土地被侵占属于矛盾纠纷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受理事项,这个问题您可以向村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解决”。信访室工作人员小张看完举报材料后耐心给上访群众解释。
“纪委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现在中央反腐力度这么大,我电视上看,纪委啥都管。我举报的这个事给镇村两级都反映过,也调解过,但是没有解决。”
“县纪委监委受理的是对县管党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你举报的问题属于矛盾纠纷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采取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镇村调解、申请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裁决和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当然,您举报的问题我们按照《监察法》有关规定,可以接受,接受后按照管辖权限移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那我就把举报材料给你们,你们按规定处理。”
县纪委信访室在接受举报材料后,及时移送柔远镇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柔远镇接到移送件后,成立了工作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李某所在的村是华池县城西20公里外的一个小村庄,李某与杨某都是该村村民,二人的承包地相邻。20年前,二人因为承包地的面积多少产生了纠纷。但由于该村地旷人稀,加之粮食产量低、经济效益不好,争议土地多年一直未耕种。2017年长庆油田开发占用争议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造成李某多次向镇村两级反映,均因双方分歧大,未调解成功。
根据调查情况,柔远镇成立了调解工作组,组织包村领导、司法所干部、村组负责人再次进行调解,但因补偿费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柔远镇申请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参与,共同协调处理。工作组不厌其烦,多次上门反复向双方讲解此事应适用的法律条文和人民调解的正常工作程序和方法。通过工作组连续几天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沟通,双方思想上都有所松动,愿意共同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李某和杨某分别领取征地补偿费的50%,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至此,一件由征地补偿引发的土地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村基层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现实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信访诱因不断增多,农村基层信访居高不下。准确研判信访举报性质、明确受理机关是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应在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信访接待处理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尽可能熟悉基层情况,掌握群众工作方法,提高处置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在确保主责主业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妥善解决信访问题,确保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基层执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