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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讯问基础与调查、侦查笔录制作

发布时间:2018-09-21 10:34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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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讯问基础与调查、侦查笔录制作

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 郭文锋

2018年7月24日)

审查、调查、侦查是一门艺术,讯问则是这门艺术中最高级的、最精华的部分。

现阶段的纪检、监察、司法实践中,言词征集(包括被审查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案件办理、审理过程中仍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地位还占有绝对优势、丝毫没有动摇。

审查、调查、侦查过程中其他各种手段措施的运用,可以说是“人海”战术,集思广益,大兵团作战,而讯问面对面一定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是充分反映办案人员个人整体素质的考验场、检验站、试金石。

所以,讯问能力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智慧的高度体现,也是对审查、调查、侦查人员综合素质的一种衡量和检验。

 

 

 

 

职务犯罪讯问基础

一、讯问总体要求

讯问开始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对此次讯问的定位要非常清晰,了如指掌,心知肚明,这样才能方向明、目标清、信心足。

二、讯问定位

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开始讯问之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首先是要了解这次讯问的主要目的,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准备采取的方法、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应对,必须避免盲目、无序、临阵磨刀、“瞎猫碰死耗子”的现象出现,要在准备阶段就要排除这些弊端。

1、目的定位

在职务犯罪的审查、调查、侦查中,在讯问总体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每次讯问的具体目的是各不相同的,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必须非常清晰的把握本次讯问的主要目的、任务。

1)突破。一针见血,直接了当讲,当然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嫌疑指向,不是“无头苍蝇”的乱撞,因为这是第一次讯问,也包括初核阶段接触被查对象,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在对被审查、调查、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尚未得到其的印证,要在完全空白的纸上描绘出色彩,形成一幅完美图画就是完善证据,我们说审查、调查、侦查是一门艺术,突破就是艺术中的点睛之笔,如不能突破,对职务犯罪而言,可能影响和决定案件是否能够成立,可见突破讯问的重要性。

2)拓展。拓展好比大浪淘沙,在河流中的金矿里找金子,越多越好。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对被审查、调查及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细节进一步查明、力求穷尽,有的对象交待了一部分,隐瞒了一部分;有的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只掌握了一部分;有的还牵扯到其他人的涉嫌犯罪的问题,拓展一定是审查、调查、侦查深入阶段讯问的重要目的。

3)固证。固证就好比对建筑物加立柱、打圈梁进行加固,是对被审查、调查对象及嫌疑人已经供人的涉嫌犯罪事实进一步予以固定,就是根据证据标准完善对涉嫌犯罪指控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形成证据体系,确保不存在矛盾和瑕疵、用我的话来说,就是把证据固定在“十字路口”、就是把证据定在枪炮瞄准具中的“十字线”的中心点,准确、精确、不得动弹,让我们的炮弹、子弹命中。

4)补充。就是修缮、弥补,力求完美不存在缺憾,对以往讯向中没有顾及的内容、细节,通过讯问予以完善、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完善的内容:二是经犯罪嫌疑人提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增加的内容。

5)宣布。我认为,开诚布公是尊重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之一,“明人不做暗事”,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法律明确的,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的事项进行告知,如决定立案的告知、决定逮捕的告知、鉴定意见的告知、侦查终结的告知等。

在审查案件时经常发现,有些侦查人员不愿意告知自己的姓名,不到侦查终结装订案卷,不肯把自己的姓名写在毛录上面,据说是为了保密,你保什么密?怕打击报复?怕诬告陷害?我们是名正言顺的纪检监察干部和检察官、职务犯罪调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告知自己是谁,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做的。

6)其他。一些未尽事项,如由犯罪嫌疑人主动提起要求接受讯问,如有遗漏问题的交待、检举揭发、对有关事项的委托请求等,这叫“仁至义尽”,不留遗憾,我们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讯问的目的、任务、要求也不尽相同,如果要细分,不亚于几十种,但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对讯问的目的是不明确的,仅仅是为了讯问而讯问,为应付领导而讯问,由此可见,这种讯问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案件侦查是毫无意义的。

2.方法定位

讯问的方法是有讲究的,绝对不是电视剧里表现的那样:晚上,黑漆漆的讯问室,几个侦查人员正襟危坐,一脸苦大仇深、怒不可遏的状态,审讯桌上台灯的灯光照射在对象的脸上,对象座椅后站着两个荷枪实弹的警察,讯问人一开口就是:“姓名”、“年龄”、“职业”....瞎编乱造,我们都知道,实践中可能是这个样子的吗?难怪群众经常问我:“你们审问对象的时候是不是把‘探照灯’射在人家的脸上?”我无言以对,只能苦笑,都是这些乌七八糟的电视剧闹的!当然,有时我也据理力争,我说审讯的房间是有国家标准的,桌子上是不允许放“探照灯”的,什么灯都没有的,照明灯是嵌人式装置在天花板上的,是不可能让人触摸到的……

方法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面交锋。主要是向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宣布政策、指明方向、提出要求、讲清责任、明确后果,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侥幸心理、幻想心理。

2)摸底设谋。对底细不清、情绪对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讯向方式,以一些无关紧要、不过于敏感的话题进行试探,“投石问路”、“摸着石头过河”,从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和不配合的症结所在,探明路径,对症下药。

3)斗智斗勇。对自我保护意识强烈的犯罪嫌疑人更需要突出调查、侦查人员的智谋,使用虚实相间、软硬兼施、环环相扣、步步为营等策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线,如“赶鸭子上架”、“引蛇出洞”、“瓮中捉鳖”等,实现予以突破的目的。

4)心理较量。根据犯罪嫌疑人顽固对立、抗拒交待、拒不认罪的情形,在对其心理动因分析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心理剖析、心理引导、心理攻击的方法,如运用“囚徒困境”“场景渲染”、“暗示意会”、“两权相争取其轻”等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选择配合。

5)证据验证。以证据说话也是讯问的一种重要方法,一方面是验证证据的客观性、证明力;另一方面是以“兵临城下”、“四面楚歌”、“老鼠过街”的压力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破除其不切合实际的幻想,促使其在证据面前缴械投降。

6)综合体现。讯问过程更多的是要求调查、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不同表现,特别是不同的变化,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临场发挥,这就是侦查人员综合能力的体现。

3.细节定位

每一次讯问都可能遇到令侦查人员特别费神的地要注意的问题是,每个问题都存在关键细节,所以调查、侦查人员要一个一个去面对、去把握、去分析、去化解,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1)令其开口交待。讯问伊始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不交特是常态,甚至有的闭口不言、沉默以对,这时的第一目的就是让对象开口说话,如果你还是一个劲地没有针对性地追问犯罪问题,只会加剧其抗拒的情绪,所以我使用的方法是,可以换一些话题、其感兴趣的话题、其不得不说的话让其说话是主要目的。

比如,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说话,我会讲:“你这种态度我们将对你采取羁押的措施了。”这绝对不是成胁,对象存在犯罪嫌疑,还抗拒变待,讲明结果是实事求是,否则纪委、监委变成“大车店”了,不交待就可以拍拍屁股跑路,可以随使跑进跑出,能行吗?

我接下去问:“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是送给你老娘还是老婆?”

“别!别!老娘八十多了,受不了。老婆胆小怕事,还有心脏病,能不能送给我兄弟或者朋友?”

这不是开口了吗?不是有求于我了吗?接下去话就好说了嘛!

2)拓展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交待了一些犯罪事实后,往往会有一个停滞期,他在作新一轮的观望、揣摩、摇摆,这个时候侦查人员不能停顿,不要跑进跑出、吃饭、休息,打电话,要加强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帮助其卸下您想包袱,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讯问到底,从“开始讲”“继续讲”的关节点要把握好。

3)获取自证证据。犯罪嫌疑人刚开始开口说话的“话”一般还不属于证据性质,就是说对象开始说的话往往还是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我们讯问要获取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证证据”,所以到了一定阶段,调查、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获取对象对自己实施的犯罪的、与案件有关的“话”,即“自证证据”。

4)固定以往供述。讯问的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不断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自证证据”,其有两个问法:一是每次次讯同前,追问一遍:“你上次的交待是否属实?”第二,在新的讯问开始时,追问:“你以前的每一次交待是否事实?”更要注意的是在新的讯问内容上进行证据固定,那就需要换角度对犯意、手法等进行深人讯问,从不同侧面、角度以更具体的细节固定证据。

5)交待同案他犯。讯问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把问题往别人身上推;有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大包大揽,不愿意牵连他人,这就需要侦查人员火眼金睛、明辨是非,晓以利害,还原客观事实真相,促使对象实事求是,如实供述。

6)检举揭发补充。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拓展案源是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对象愿意交待、愿意配合以后,对于进一步检举揭发一般就不成为问题了,这个环节对于体现政策、巩固证据、稳定情绪具有积极的意义。

7)表明思想认识。通过我们的讯问,让犯罪嫌疑人表明其自己对犯罪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一是进步固定了“自证证据”,证明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三是对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关注、是一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表示和体现。

我提出的一个思考供大家参考:

我想有一个常识大家都知道,侦查实践中,讯问(询问)要求最高、难度最大的不是立案以后的第一次讯问,而是立案前初查阶段接触被查对象时,也就是“十二小时”(当然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些案件可以最长至48小时)这个阶段的询问。按照规定,这个阶段是“询问”阶段,当然从本质上而言,面对的是案件的当事人、被查对象,与“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无异。

“十二小时”究竟是个什么阶段?有的人认为是谈话阶段,有的人认为是摸底阶段,我认为,以上的说法都不够准确,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侦查的要求看,“十二小时”是证据验证和听取辩解的阶段,这个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你想想,仅仅是谈话?没有威慑力,目的不明确,效果难体现。

仅仅是摸底?那就说明初查阶段的工作没有达到基本要求,这种摸底显然盲目。

定位为突破?一个脑子正常,抗审讯、反侦查意识强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你没有基本的东西而仅靠“十二小时”

其心理防线能够突破吗?显然是无稽之谈!即使有那么一两个也是脑子有问题的,或者是自我良心发现的。

“十二小时”是在初查获取了相应的证据的基础上,面对被查对象对证据进行面对面的验证和仔细听取其辩解的阶段,这里非常强调初查和证据的基础要求,缺少了这个基础一定是盲目的、冒险的、效果不好的。

我的意思是,让对象开口,我们可以称之为“突破”,但在具体对待上,我们要把握“验证证据”、“听取其辩解”,这才是真谛、关键、要害所在。

三、讯问人员素养

审查、调查、侦查在人员需要具备讯问能力,毫无疑问上述人员是讯问活动的主体,我们常说“人的因素是第一的”,讯问也一样,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就是讯问成败的决定因素。

因此,对于讯问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1.阅历基础

1)生活经历。调查、侦查人员需要有社会生活阅历,熟悉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的必备能力之基础,对于大量的“三门”(从“家门”到“学校门”再到“机关门”)干部,进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部门,怎么办?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加快你补自己对社会了解不深,不透的弱点。

2)知识经历。文化底蕴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非常重要的知识积累的要求,系统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的经历及对知识文化的沉淀,是审查、调查、侦查在人员必不可少的过程,一个没有文化、没有专门知识、缺乏文化底蕴的人是当不好一个合格的审查、调查、侦查人员的。那些热衷于刑讯通供的侦在人员哪个没有文凭?但是他们没有文化,缺乏文化底蕴,否则怎么会干出这些令人发指的行为来?

3)工作经历。成熟的侦查人员往往是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的,我比较倾向选拔些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人来做侦查员,因为审查、调查、侦查人员需要面对各式各样的人,缺乏这个经历是个大障碍,“三门”人员一定要注意在“后天”弥补这个“先天”的缺陷和不足。

4)调查、侦查经历。审查、调查、侦查的经历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成长、成熟的必然的实践过程,就如外科医生,没有几十台手术的经历,不是合格医生;没有几百台手术的经历,不是资深医生;没有上千台手术的经历,不是顶尖专家医生。当然单凭“耗年头”、“凑手术”不是个办法,根本是要钻研、思考,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们的队伍中,有的一二十年没有成为高水平的侦查员,有的3个月就像模像样了,主观努力的重要性,当然还有悟性是不可缺忽的。

5)相关经历。相关经历就包罗万象了,比如当过学生小干部、打过“酱油”、跑过“龙套”、有过起伏、受到过曲折、被排斥过、被误解过、穷过、苦过、失落过,当然也包括当过大白领、为过官、成功过、辉煌过、众星拱月过,这些经历,能够正确对待就是无价之宝,是学校里、书本上没有的。

据我了解,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担任律师10年以上的经历,他们想在“人”身上想解决什么问题大家应该是一目了然的。

2.能力基础

1)分析能力。这是思维的基本过程和方法,分析是在头脑中把事物分解为各个属性,对事物内部的各个方面进行写作具体破解,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能够在复杂的问题中理出头绪,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不善于分析,必然盲目蛮干,就不能成为合格的审查、调查、侦查人员。

2)判断能力。对事物的各种复杂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任何一个判断,所肯定或否定的内容与客观现实相符合,它就是真的,检验判断是否正确的唯标准是实践。审查、调查、侦查过程也是个需要不断判断的过程,所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相当重要。

3)推理能力。由一个或者几个已知前提推出未知结论的思维形式,推理是客观事物的联系通过人们的实践在意识中的反映,要求推理的前提真实、推理的形式正确。许多描写侦查破案的文艺作品、影视剧,如《东方快车谋杀案》中的大侦探波罗、《福尔摩斯探案》中的大侦探福尔摩斯等,渲染的就是侦查过程需要推理能力。

4)逻辑能力。主要是指逻辑思维方式,根据事实材料,遵循逻辑规律、规则来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的方法,有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演绎、归纳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讲“不符合逻辑”,就是指明显存在违反规律之处,办案过程中我们审查、调查、侦查人员不能不讲逻辑,不能没有逻辑思维。近年来的那些冤假错案,你回过头来看看,都是存在逻辑上的毛病,无一例外。

5)演绎能力。用一般原理证明特殊事实的一种证明方法,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定性推理,具体方式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演绎能力其实是讯问过程中最重要的能力之一,我们讯问之初,往往只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证据、一些表面现象,要让对象彻底交待,其一个手段就是通过演绎,迫使对象面对真相、事实、证据无言以对,无法狡辩、推卸、逃避,只得缴械投降。

6)写作能力。能够把语言变换为文字是最基本的能力,审查、调查、侦查人员要客观、准确、原生态地把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变换为文字就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能力了,避免歧义、笔误、遗漏是重要。所以审查、调查、侦查人员不但要能说,而且要能写、能记录,这其中的奥秘是非常多的,大家可以意会,我在这里显然是“一言难尽”。

7)论辩能力。争论、辨别、论证、辨明是非、证明或反驳的过程,即结论必以符合实际为真,与之相矛盾的论证必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就是为了揭示真相不断与犯罪嫌疑人争辩的过程,论辩、争辩能力是侦查人员必备的集坚持真理和语言表达为一体的能力

8)表达能力。能够把自己的意思清晰准确地反映出来,让对方能够明白、理解,能够让对象听得进、接受得了,这也是一种本事,表达能力也是语言能力的一种,调查、侦查人员“会说话”的能力在讯问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9)应变能力。适应时事、形势变化,应付事态变化,“举措应变而不穷”。这是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多筹划、谋算,料对方变化而变化,对变化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力求达到料事如神的境地。千篇一律、一成不变是讯问之大忌。

10)归纳能力。用特殊事实证明一般原理的种方法,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具有将特殊的事实,以一般原理论证的能力,以权谋私的表现形式一百种不止,怎么认定这些表现不同的形式是贪污呢?这就需要归纳论证,证明其符合贪污罪认定的一般原理,“千变万化不离其宗”,这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令其心服口服的重要能力。

11)总结能力。对各种信息进行提炼、汇总,进行一个全面的概括,理出头绪、抓住本质、提纲挈(qie)领是侦查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信息杂乱无章、线索千头万绪、疑点云里雾里、手法五花八门、表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能够抓住本质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的能力、本事。

12)反思能力。能够不断对自己的办案思路、指导思想、行为方式等进行回顾,分析成败得失,吸取教训、发扬长处,这是侦查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重要能力。有的单位对案件讲评就是对已办的案件进行反思,主要就是找问题、找毛病,特别是对成功的案件进行反思,找不足。

3.知识基础

侦查人员的知识面要宽广,知识面宽广的主要途径是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实践,加强对各种相关知识的学习。“学海无涯苦作舟,登山无路书为径”,学习知识没有捷径。

1)政治学。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必备的知识基础,职务犯罪的对象多是干部、共产党员,对这些特殊的对象进行教育、引导,不懂政治显然是不行的,必须对政治学有深人的研究。

2)法律学。法律学的内涵非常广泛,法治史、刑事、民事、经济、商业、行政等法律规范等包罗万象均在其列。审查、调查、侦查活动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事实施的一种国家行为,如何正确行使审查、调查、侦查权,如何规范审查、调查、侦查程序,如何准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没有法律学的基础显然是不行的。因为法律有不断完善的特点,所以法律学的知识必须不断学习、终身学习。

3)经济学。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其实质属于经济犯罪范畴,而且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中,侦查人员对于经济学知识要予以重视,诸如企业改制、上市、证券、流通、股票、基金、GDP(国内生产总值)等,不但要知道概念,而且还要掌握了解一般规律。又如这几年中央批准在,河北设立雄安新区、上海建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我们要及时了解掌握其中的相关知识。

4)社会学。社会学是基础科学,就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揭示存在于人类的各种社会形态的结构及其过程和规律。要求对各种社会现象有正确的认知能力,了解社会发展的规律、特点和各种矛盾,脱离了社会整个根本现实,那就无法驾驭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5)证据学。证据学是研究证据的种类、标准、形态、变化、证明力及非法证据形成、排除等及证据在各个历史阶段、各个诉讼阶段的地位、作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学科,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必须要研究掌握的基本知识。

6)信息学。信息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当今的世界是信息世界,当今的社会是信息社会,离开了信息、不善于掌握信息就是聋子、瞎子,一定是一个时代的落伍者,因此熟悉信息获取、掌控的能力对侦查人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7)文学。一个人文化底蕴形成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文学功底,书读得少、读得浅,必然知识浅薄、肚中无物,自然写不出、说不出嘛,知书达理需要渊博的文学知识在内的各种知识。

8)美学。美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从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出发,以艺术作为主要对象,研究美、丑、崇高等审美范畴和人的审美意识、美感经验,以及美的创造、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美学是以对美的本质及其意义的研究为主题的学科。审查、调查、侦查人员懂点美学可以提升自己的品位、气质、教养,会自然而然鄙视低级趣昧,包括刑讯逼供等现象。

9)军事学。这是与国防事业、部队建设、军事战争以及世界战争史、现代战争展望等与军事知识有关的学科。没有别的意思,一些具有从军经历的对象,你懂一点军事学,交流起来特别投缘,这些对象常常被我弄得泪流满面,半点瞎话没有!

10)宗教学。宗教是人类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侧重对神道的信仰,是一种寄托,宗教学就是对这种社会现象的研究。如今一些官也信宗教,有求升官发财的;有求逃避劫难的,你对此不了解就少了一条对话、沟通的渠道,我们共产党员、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信宗教,但研究宗教就是两回事。

11)农业学。农村、农业、农民,重视农业、发展农业、关心农民、建设新农村是农业学的主要内涵,其与众多的学科有紧密的联系,是一门大众科学,当然与我们的工作也有密切的联系,村官在依法履行职务时涉嫌犯罪的,属于监察机关管辖,你对农民兄弟的利益不了解,侦查思路和目的一定受到困扰。

12)其他相关学科。总而言之,属于科教文卫等自然科学、属于政治法律、经济、世界宗教等社会学学科的,都需要尽可能地去学习掌握,程度没有要求,多多益善。

4.素质基础

素质是一个人内在心理的外在表现,人的心理来源于社会实践,素质也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发育和成熟起来的,素质反映人的信仰、修养、文化、道德等内涵,调查、侦查人员的素质尤为重要,是高品质人才的基础。

1)沉着冷静。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保持沉着冷静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常常有非理性的表现,如果调查、侦查人员涵养不足,一触即跳、易怒、易急躁、不能保持冷静,那对讯问正常进行没有任何好处,有时正是中了对象的圈套。

2)庄重严肃。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在神态、衣着、举止等方面保持庄重严肃,这往往体现的是一种法律的威慑力,因为这是告诉对象,我们之间的面对面,不是个人之间的交往和恩怨,而是行使国家的权力、法律的权力,是不容轻视的、藐视的,是不容挑衅的。

3)老练沉稳。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一举手投足要恰到好处、恰如其分,要表现出训练有素、知书达理、具有教养的综合素养和文化底殖,言谈举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符合伦理道德,不能意气用事,丢三落四,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缺乏一定之规。

4)集中细致。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集中细致,不能心猿意马、心不在焉,你思想集中、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一定精神紧张、思考认真,反之,其必然不把你当一回事,采取应付、对付的“混过关”的态度,不会触及灵魂和心理。

5)多思勤奋。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和交待的情况不断思考,辨别其每句话是真是假,其中的原因,辨别对象如此交待的动机、预测对象还会作哪些狡辩、态度,只有充分了解掌握,才能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6)独立自信。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独立自信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素质,听这个人的话有道理、听那个人的话也有道理,就是没有自己的主见;遇到某些难对付的对象往往自信不足,于是摇摆不定,找借口、寻退路、畏难情绪占了上风。

7)全面客观。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全面客观的取证标准,不能先入为主、无端猜疑、有罪推定,不能人为划定框框诱导犯罪嫌疑人按自己的这个“框框”交待,不能进行“选择性”、“随意性”取证,不能对构成犯罪的证据详细记录,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轻描淡写,甚至故意忽略。

8)戒浮求实。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必须排除一切杂念,绝对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达到指标、实现期望、显示能力等功利因素而违背客观真实的本质,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9)戒躁耐心。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面对一意孤行、顽固不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失去耐心,表现出一些非理性的言行举止,这样正中了这类对象的下怀,在气势上是对象胜了一筹,“不管风吹雨打,胜似闲庭信步”是侦查员不能小视的座右铭。

10)敏捷自如。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洞察力、敏锐性,时刻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及时掌握发生各种意外的苗子,诸如对象身体出现不正常状态、对象心理出现不正常状态、对象情绪出现不正常状态等,都要准备各种针对性的措施在第一时间予以化解。

11)以人为本。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要充分认识法律惩罚的是罪恶,而不是人的个体,所以要把自己当人,要把他人也当人,只有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权,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尊严,以人为本是不能忽视的侦查讯问要义。

12)坚持原则。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讯问谋略和相关刑事司法政策,但不得突破法律原则,禁止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交易、作出突破法律的“承诺”、答应犯罪嫌疑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等。

四、讯问准备

讯问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是讯问的基须充分准本要求,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这对讯问而言,非常重要。

1.分析案件来源

讯问前,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来源要作必要的了解,因为案件是如何发现如何暴露的对讯问而言至关重要。

2.了解对象状态

讯问前,侦查人员对犯罪疑人的状态要进行了解,是认真悔罪还是强烈抵抗,是惊慌失措还是老好巨猾,这对采取讯问方法、对策而言,非常重要。

3.把握问题关键

讯问前,侦在人员对这次讯问要解决什么问题,讯问的关键部位症结问题在哪些地方要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把握目标,不偏离方向。

4.掌握对方心理

讯问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讯问过程实际上就是心理较量的过程,打开对象的心结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5.熟悉现存疑问

讯问前,侦查人员对通过讯问要探明和解决什么疑问要有准备,有针对性的方法,讯问其实就是不断去伪存真、揭示真相的过程。

6.研究进退策略

讯问前,侦查人员对讯问结果要有多种预判,类似“一条道路走到黑”,没有退路显然不行,要仔细研究和充分准备进退自如的方法,要为下一次讯问打好基础。

7.设想应变措施

讯问前,侦查人员要有多种应变措施的准备,案件拓展了,要有力量的准备;证据发展了,要有及时获取的准备;犯罪嫌疑人身体出现状况了,要有绿色通道应对的准备等。

8.选择技术手段

讯问前,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是否需要采取科技手段要有思考和准备,如测谎设备的采用、特定视频的播放、图片证据的投影设备等。

9.落实人员地点

讯问前,侦查人员对讯问人员的组成、讯问方式的选择讯问地点的安排都要有仔细的研究,不能“临时拉夫”、随便找个地方,匆忙应付。

10.确定复合方法

讯问前,侦查人员要研究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强烈抵触、顽固抗拒甚至出现自残、自杀、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应对措施,有多种措施的准备;同事对讯问可能出现的不能持续讯问的意外情况有备力量接替的准备,重要的讯问可以事先安排AB角。

 

职务犯罪调查、侦查笔录制作

 

一、调查、侦查笔录的概念

调查、侦查笔录,是指调查、侦查机关根据律法的规定和授权在实施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关联人的供述和陈述客观地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形成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

二、笔录的特定性

笔录的特定性,是调查、侦查的性质要求。

1.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就是有制约力,侦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就提现了我们的强制性,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接受初查的被调查对象说,我今天不谈了,我回去明天再来可不可以?不可以。当然是一般的证人、知情人说,我今天身体不舒服,可以考虑过两天再来谈。所以我们的整个侦查笔录制作过程中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你必须做好,必须做到,我问什么你就答什么,不能胡搅蛮缠,有一定的强制性。

2.调查、侦查性。所谓调查、侦查性,就是要明白我们笔录不是记录,如是会议记录,那你的任务,会场上谁怎么讲你就如实记录,越全越好,我们是调查、侦查笔录,是一个探究的性质,要寻根追底的这样一种性质,追寻的一种意思和特性。我们要层层剥壳,像剥笋壳一样,层层剥皮,要发现你的核心内在。所以侦查笔录不是普通的会议记录,有一种探究揭露的性质。

3.自然人。笔录对象一定是自然人,你笔录对象不能像某某公司、某集团、不可以,必须是自然人。你要反映这个公司的原貌,党委书记作为笔录陈述对象,单位总经理作为笔录陈述的对象,他也只能以个人的名义来反映整个单位的情况,而不能代表单位讲完以后盖单位公章,说是单位意见,这个笔录可不可以?不可以,单位可以出证明,可以出情况介绍,但不能代替自然人来作为我们笔录的陈述对象。

4.有效力。我们的侦查笔录都具有法律后果,无论有罪的、无罪的都具有法律后果,这就说明一个证据效力的问题。

5.讲形式。专门特定的,职务犯罪侦查笔录有特定的侦查笔录格式、表现形式,专门规范。

6.唯一性。唯一性就是侦查笔录所反映的客观事实、证据等内容其证明指向必须是唯一的,没有歧义的,不存在可以作多种解释、多种理解的可能性。

三、制作职务犯罪侦查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程序要素齐全

程序要素齐全,是从证据合法性的角度考虑的。程序要素不齐全,轻者削弱笔录的证明效力,重者致使笔录被完全排除于证明体系之外。众所周知,如今司法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可以预见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规范司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庭审的对抗也必将由过去的单纯的实体对抗转为实体与程序对抗并重。我们常常说有一些律师是死磕派,他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喜欢拿程序说事。其实,若不是站在不同的立场,我倒是觉得这样的律师的确高明,如果能够把一些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那就根本无需多费口水争论实体问题了。在这样的大背景、大趋势下,我们就不得不牢固树立规范的意识,使每一份证据在程序上都完美无瑕,对于作为职务犯罪主要证据的笔录当然更要注重合法性、规范性的问题了。具体而言,职务犯罪讯问、询问笔录需要具备哪些程序要素,请自行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章节的规定,这里只重点强调几点容易被忽视、经常出问题的要素:

1.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与传唤证、提讯证上填写的时间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起止时间是否存在矛盾。常见的问题,如提讯证上填写的提讯时间是9:00,而讯问笔录的开始时间是8:50,也就是人还没提解出来就开始讯问了。

2.是否存在交叉讯问、询问的问题。讯问、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这一点大家都知道。但有的时候一些领导为了实时掌握多个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供证情况,往往会挂帅兼顾两个以上讯问、询问小组的讯问、询问工作;还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证人拒不供述、拒绝作证或者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领导往往也会出面做一些工作。在这些情况下,书记员为了体现领导深入办案一线的辛劳,会在笔录上写上领导的大名,这显然是拍马屁拍到了马腿上了,深入办案一线的领导莫名的就成为了非法证据的制造者。

3.讯问有无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实践中书记员往往会忽视这一点。

4.第一次讯问时,在记明基本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后,有无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这一点很重要,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但大多数书记员都不会注意这一点,一上来就是“如实交代你涉嫌犯罪的事实”、“你有什么需要向检察机关交代的”等等。也有可能有的调查、侦查人员和书记员是担心如果首先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万一他回答没有该多尴尬啊。

5.询问证人有无明确告知询问事由。这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

6.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有无在笔录中记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认为应当这样记录:“问:根据法律规定,调查、监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你选择在哪里对你进行讯问?答:我选择在这里(注明询问的地点)进行询问。”有的书记员习惯于这样记录:“问:这里是……,你是否同意在这里对你进行询问?答:我愿意。”这样好像也未尝不可,但“同意”与“提出”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不规范。

7.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有无记录征求证人同意的情况。

8.犯罪嫌疑人、证人有无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印、注明日期。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这句话是明文规定的,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替的。但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不一,多数地方习惯于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或一样)”,甚至还有的地方制作的笔录上出现“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不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同意”等奇葩的表述方式,这些都应该予以纠正。还有一点需要提醒书记员的,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笔录改动的地方、末页书写的内容、签名进行仔细核对,小心中枪。我就碰到过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笔录末页写的是“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不相符”,还碰到一个证人在笔录上签名签的是绰号。

(二)结构布局合理

结构好比是笔录的骨架,内容好比是笔录的血肉,一份高质量的笔录首先必须有一副好的骨架。怎么样才算结构布局合理呢?制作笔录不同于制作法律文书,不同罪名、不同案件的笔录结构布局各有不同,不可能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模板。但有几个原则可以把握:1)遵循规律。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都有一些规律,职务犯罪侦查笔录是反映职务犯罪过程的,自然也要遵循客观规律。比如,受贿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行贿人的笔录一般都应当首先记录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的关系、认识的过程,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渐熟悉的过程就不可能发生行受贿的事实;谋利事实较多、且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不是一一对应的,一般是先按时间顺序分别记录行贿的事实,然后再分别记录谋利事实;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节行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对应的谋利事实;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先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等。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一般应当先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权,因为没有职务、职权,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或挪用的犯罪事实。遵循客观规律还体现在笔录中有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心理发展过程的客观记录。比如,涉嫌犯罪的某犯罪嫌疑人从2008年到2012年连续五年不间断的收受某行贿人所送的贿款,突然到了2013年,该犯罪嫌疑人拒收或退还了贿赂款,这种情况下就要记录该犯罪嫌疑人2013年拒收或退还贿款的心理原因。再比如,某行贿人每年都会给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一般都是五万元,突然有一年数额提高到10万元,这种情况下也要记录行贿人突然增加行贿数额的心理原因,以增强笔录的证明效力。这里特别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查明的部分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书记员对于整体案情了然于胸,在讯问、询问以及记录的过程往往容易先入为主,不注重规律。比如,一些受贿犯罪存在事后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一些书记员记录时不是客观的记录犯罪嫌疑人或者行贿人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原因、过程等,而是在记录完行受贿事实后直接这样记录:“问:你再详细向我们交代一下退钱以及商量应付组织调查的情况。答:……”,这样的记录显然是不符合规律的。2)主次分明。主次分明就是要处理好树干和树枝的关系。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应该有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条主线就是犯罪事实或者待证事实,是笔录的树干,其他的在笔录中都处于次要地位,是树枝。一份高质量的笔录也许枝繁叶茂,但绝不能偏离主干。比如,受贿犯罪中的谋利事项,有的过程可能非常复杂,不完整记录就不能反映事情的全貌,但无论有多复杂,都要突出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否则这份笔录就没有了证明力。3)整体协调。所谓整体协调,就是制作出来的笔录不能“虎头蛇尾”,要“虎头凤尾”,不能“大肚子”,要“身形苗条”。比如,有的犯罪过程非常复杂,完整记录下来可能会很长一段,甚至好几页纸,这种情况下就要善于合理分段,比如中间有重点的讯问或询问个别问题,结合出示相关的书证等,切忌铁板一块。实践中,有的书记员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知道要分段,但分的很僵硬,读起来如鲠在喉,比较常见的,一些书记员习惯于连续的使用“继续讲”、“继续交代”、“接着谈”等来分段,这样的分段方式分了还不如不分的好。

(三)紧扣犯罪构成

职务犯罪侦查笔录是用来证明犯罪的,所以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要紧扣犯罪构成。一份高质量的笔录不仅要程序要素齐全,实体要素也就是四要件犯罪构成要素更要齐全。比如受贿犯罪,围绕主体要件,笔录中必须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简历、与涉嫌犯罪有关的职务及职权范围,如果涉及特定关系人,还要记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比如情人,要详细记明情人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一般认定情人关系必须具备感情基础、两性关系两个基本条件);围绕主观方面要件,要记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心理、动机等,如果涉及共同犯罪,还要记明共谋的过程;围绕客观方面要件,主要详细记明每次行受贿的过程(时间、地点、赃款或赃物的数额数目、特征、来源、去向等)、谋利事项(如何请托、如何谋利等);围绕客体要件,要记明犯罪嫌疑人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的认识等。这是一个整体的要求。实践中受贿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还要对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把司法解释中明确的一些要素在笔录中准确客观的反映出来。比如,两高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的情节有一些明确的规定,这些情节关系到定罪量刑,记录时应予充分注意,如根据解释的规定,笔录中应该记明犯罪嫌疑人有无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此外,有的证人可能只是证明某一个事实,或是赃款来源,或是谋利事项,但这些事实都是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记录时也要紧扣犯罪构成。

(四)用语精准规范

笔录是问答形式的,也就是说笔录实际包括两个部分: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回答。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且力求做到文明、规范、精准。比如,有的书记员习惯于这样记录:“详细交代一下你的犯罪事实”、“谈谈你的犯罪问题”,这样的表述是很不严谨的,应该表述为“详细交代一下你涉嫌的犯罪事实”;再比如受贿犯罪笔录中较为普遍的“你与某某之间有无不正当经济往来?”这样的表述其实也不规范,不正当经济往来与受贿是不能划等号的,我的做法是这样处理:“问:详细交代一下你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答:好的。我先交代一下我涉嫌收受……的事实。”或者“你在和某某交往的过程中,有没有需要向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的问题?答:有的,我涉嫌收受……。”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回答,总的要求是忠实原意,不夸大、不缩小、不添枝加叶、不凭主观意愿取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供述和证言,但原意不是原话,形成的笔录本身就是一个整理的过程,表述时也要注意规范严谨,不能通篇大白话。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回答问题习惯用方言俚语,记录时要尽量避免,即使不得不客观记录,也要在方言俚语后括号注明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意思。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把收受的一笔贿款上交到了廉政账户,讯问的时候问他为何将该笔贿款上交廉政账户,他回答说这件事不太好办,把别人的钱手收下来有点“不沃野”。我们当地人都知道“不沃野”是当地的方言,表示心里害怕担心把事情办不成的意思,我们就要注明这句“不沃野”表示的意思。另外,总体来说,无论是问还是答,用语方面还有一些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这里列举几点:1.笔录中的单位名称原则上应当表述全称,如果该单位名称较长且后文中多次出现,可以在首次出现时表述全称的同时括号注明该单位的规范简称。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简称,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2.笔录涉及的人较多时,尽量少用人称代词,防止引起指代不明、相互混淆。3.笔录中涉及的金额,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币种加数额的表述方式,如人民币5万元、美元1万元。4.表述时间要尽可能具体,尽量少用今年、去年、上个月、下个月等指代时间。5.一些特殊称谓、专用名词需要规范表述,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表述为法人代表、某局原局长不能表述为原某局局长、获得某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表述为买下了这个地块等等,如果对某些领域的专业术语、专有名词不太了解,可以通过结合相关书证、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尽量表述准确。

最后分享两条我在办案中总结的制作笔录的心得。一是要处理好粗和细的关系。制作笔录总的要求是全面细致,所以笔录的内容原则上宜细不宜粗,要能够反映讯问或询问活动的全貌,反映犯罪事实或待证事实的全貌,要程序要素与实体要素齐全。但是,宜细不宜粗并不是要求把所有的细枝末节都记录在笔录中。相反,有的时候笔录内容过细反而会出现疏漏,不仅会增加工作量,还可能留下辩解、辩护的空间,甚至会给笔录的证明力带来致命伤害。比如,有一个案件,其中有这么一节犯罪事实,行贿人交代2002年6、7月份的时候在北京给犯罪嫌疑人送过钱,当时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学习。我们的侦查人员在询问行贿人时追问了一句“你为什么会到北京去送钱”,言外之意就是为什么不等犯罪嫌疑人回来再送钱。行贿人交代说他当时正好在中央党校读研究生。这个问题本无可厚非,书记员也就如实做了记录。后来我在审核证据的时候,害怕会出现反证,就要求行贿人提供了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等证据,结果发现2002年6、7月份,也就是送钱的时候,行贿人已经毕业了。出现了反证,我赶紧又找行贿人重新调整了笔录。当然,这个行贿人确实是记忆有误,并非有意为之,而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证人很有城府,会刻意的把一些根本不存在、不真实的细节讲的很清楚、很真实,埋下“炸弹”,为以后翻供翻证留好后路,这样的例子也不少见。所以,笔录并不是越细越好,有的地方往往是宜粗不宜细的

二是要客观反映讯问、询问的对抗性。我们应该清楚一点,笔录中客观的反映讯问、询问活动的对抗性不仅不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反而会让笔录更加客观、真实,有效的增强证明力,毕竟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都是“温顺的羔羊”。因此,制作笔录时,应当客观的记录侦查人员释法说理以及做思想工作的过程,甚至反映犯罪嫌疑人、证人心理的活动的外在表现都应该在笔录中有所体现,比如沉默、哭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