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你的位置:首 页 > 要闻要论 > 正文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如何依法严惩

发布时间:2019-05-29 08:3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阅读:
【字体: 打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盯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挥出重拳,坚决惩治。梳理公开曝光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件,可以发现,其中不少被通报对象都涉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什么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要“零容忍”

  《刑法》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该以其他罪论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如2019年2月,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以虞关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包括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原总队长阮文广等16名党员干部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审查调查。

  哪些行为构成包庇和纵容

  根据相关规定: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包括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天津市公安局北京工作处原副处长孙海波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刘凤学请托,出面宴请办案人员,说情干预,还打听、过问刘凤学亲属涉嫌犯罪案件,帮助刘凤学逃避罪责。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如闫军保在担任河南省栾川县公安局庙子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以王彦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打击处理,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陈伟介绍,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该如何处理

  部分党员干部包庇、纵容的对象并不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是恶势力组织。什么是恶势力组织?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又该如何处理?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组织。”陈伟说,“为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等,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该以其他罪论处。”

  实践中,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追究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例比较常见。如黑龙江北安监狱政治处原主任刘亮、狱内侦查科副科长刘功楠、六监区二级警员程子江等3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中,刘亮等3人接受黑恶势力崔巍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打探有关案情,通风报信,并干扰调查取证工作,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刘亮被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功楠、程子江被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罗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