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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醉)驾、赌博、寻衅滋事违纪违法行为的通报(第一批)

发布时间:2019-08-31 21:24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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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醉)驾、赌博、寻衅滋事类违纪违法行为禁而不绝,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全县党员干部队伍形象,带坏了社风民风。十三届省委第五轮巡视第一巡视组在巡视我县期间也严肃指出这一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使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引以为戒,推动全县党风、政风持续向好,引领健康文明社会风尚,按照县委安排,现将2016年以来县政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党政部门处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醉)驾、赌博、寻衅滋事类违法人员予以通报曝光。

酒(醉)驾人员

王玉忠,山庄乡村民,中共党员,2016年因醉酒驾驶,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山庄乡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王建权,城壕镇职工,2018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城壕镇给予其警告处分。

李宏升,华池二中教师,2018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2000元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县教育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温晓霞,南关社区居民,中共党员,2018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柔远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张明辉,城壕镇村民,中共党员,2018年因醉驾,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城壕镇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田治平,悦乐镇村民,中共党员,2018年因醉驾,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悦乐镇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耿会福,民政局职工,2019年因醉驾,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县民政局给予其记过处分。

梁旭,县畜牧局职工,2019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1000元、扣12分的行政处罚。县畜牧兽医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高吉亮,县司法局职工,2019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扣12分的行政处罚。县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张凤珠,城壕镇村民,中共党员,2019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城壕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高召平,山庄乡村民,中共党员,2019年因醉驾,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山庄乡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王兴军,五蛟镇村民,中共党员,2019年因醉驾,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五蛟镇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李正锋,乔河乡村民,中共党员,2019年因醉驾,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乔河乡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赌博人员

李想,南梁镇村民,中共党员,2017年因赌博,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南梁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覃新苗,乔河乡职工,中共党员,2018年因赌博,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乔河乡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寻衅滋事人员

付强,县公安局职工,中共党员,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公安局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杨银,柔远镇职工,2017年因故意伤害,被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县监察局给予其记过处分。

朱粉莲,县林业局退休职工,中共党员,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庞昊,县公安局职工,中共党员,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县公安局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玉春,紫坊畔乡村民,中共党员,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紫坊畔乡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高登峰,紫坊畔乡村民,中共党员,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紫坊畔乡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杨正忠,第二幼儿园教师,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县教育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尹刚,南梁镇村民,中共党员,2019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南梁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王亚飞,县水务局职工,中共党员,2019年因故意伤害,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