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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如何调取、运用书证的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9-11-18 09:47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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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如何

调取、运用书证的心得体会

 

县纪委监委  郭文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对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书证是其中的一种,在查办刑事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之一。同时《监察法》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在具体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书证能否调取及时、运用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性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因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最终主要是通过一个单位的财务账务资料体现出来。因此,没有确实、充分的书证,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就很难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由于对书证调取不及时或运用不当而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对工作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调取书证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办案人员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类案件中,注重的是人证的获取,忽视了书证的重要性。如果被调查人作了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实其有罪,便忙于准备移送审理室审理、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只把书证的调取作为一项辅助性的工作放到最后来作。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给一些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调查人有可乘之机,为他们销毁和伪造书证提供了时间;另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的人证具有不稳定性,加之一些涉案人员对犯罪事实所涉及的账目分析、梳理不是十分清楚,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书证去印证,往往造成案件的书证和人证不符,会使已经移送检察院的案件被退回监委再次补充调查。

二、收集的证据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和确实、充分的标准。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每一犯罪事实在账目处理上都会涉及至少两个以上的会计账目,大部分被调查人为掩盖其犯罪事实,采取多次转账或虚假结转等方法来混淆办案人员视线,打乱办案人员的调查方向,致使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时,不能全面地调取书证。如有的被调查人在用假发票核销时,用假发票走的是往来账,并没有直接核销,而是转到其他账务中核销提出此款,如果办案人员仅调取了假发票的账务会计资料,犯罪事实就不能从书证上得到证实,从而失去了书证的作用和固有价值。还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能将相关的证据资料调取齐全,往往是调取了记账凭证而忽视了具体的账页等附属资料,这样的证据最后会导致向检察院移送案件、公诉阶段不能顺利进行。

三、书证的装订顺序不规范、不科学。有些办案人员在调取书证资料后,未对其进行科学分类,也不作详尽的说明,只是将各种复印的书证罗列在一起,便交付下一个办案环节,整个书证的装订杂乱无章,脉络不清,由于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涉及的书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些是在案发单位的会计帮助下取的证,如果书证装订的顺序、种类不规范,不能让人一目了然,也没有详尽、清楚的说明,不仅会造成监委审理室审理、移送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法庭审判等环节的工作人员阅卷的困难,长时间以后,甚至连办案人员自己也很难说清楚每笔书证之间的关联性及来龙去脉。因此,调查人员取得书证、装订书证是每个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必须认真做好,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将案件查办清楚,确保每一个查办的案件中无瑕疵,才能更好地体现自己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自己工作中具体办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要使书证充分发挥作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在办案意识上对书证的重要性给予高度重视。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时,不仅要重视人证的取得,还要强化提取书证的意识。调查部门在具体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将书证的调取作为一个重点工作任务来安排部署,在调查前认真研究涉案书证的调取方向及方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将书证和人证的调取工作给予同等的重视,达到人证、书证之间能够相互佐证的要求。

二、讲究书证的取证方法。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尤其是贪污案件,能让人在各类账务资料面前一眼就看清楚问题的很少。被调查人大多都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非法账务混同在其他正常的账务资料中,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如采取多次转账后取出贪污、挪用的公款,此类案件的证据比较难取,有时甚至连案件事实很难搞清楚,调取书证难以下手,这时就要讲究调取证据的方法,全面地还原案件全貌。

三、加强调取书证的规范性。书证调取的规范性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取证的时候应该全面,不能仅取单个凭证,而应将所有涉及被调查人犯罪事实的有关账证,附件文件、报表、名单等资料全部取齐;二是讲究科学的装订,在装订时应做到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页等资料一目了然,清楚地反映所需要证明的事实:三是取得的书证必须合法,包括应注明书证的出处,取证的签名和说明及有关单位的盖章等手续必须全。保证所取书证的法律效力,避免由于细节问题的疏忽而造成书证的无效。

四、在移送监委审理室审理、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环节,办案人员之间应加强沟通。调查部门在案件移送审理和向检察院移送公诉部门以后,各部门的办案人员之间应多进行沟通,必要时可针对调取的书证资料进行解释说明,使每一环节的办案案人都能及时、准确地理解每一书证资料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

 

(此文获庆祝建党98周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廉政作品评选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