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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办法 严查故意诬告陷害违纪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09-14 08:5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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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举报将如何界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他人的,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受到不实举报该怎么办?”日前,西安市纪委监委出台的《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出详细答案。

  《办法》指出,行为人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因不了解真实情况,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对其进行提醒教育。对于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是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是其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后,应视情给予澄清,并帮助消除影响。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其他造成严重后果。”《办法》明确指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将被通报曝光。

  《办法》强调,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澄清。澄清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谁核实谁澄清”等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履行核查职能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具体承办,信访、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予以配合。

  同时,《办法》列明不予澄清的情形:如检举控告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检举控告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工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因客观条件所限,对检举控告问题一时难以核实清楚,又不能明确排除等不宜澄清的一些特殊情况。

  “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西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不仅是规范全市信访举报秩序、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