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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充当掮客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5-01-15 08:4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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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职人员充当掮客并收受好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中,一般涉及请托人、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在某些情况下,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互不隶属、制约,双方仅曾有一面之缘或接触较少,但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接受请托完成谋利事项,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据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对此能否认定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值得探讨。

有这样一起案例。黄某,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资源管理处副科长;曾某,A市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二人相熟。2013年5月,B公司有一起合同纠纷诉诸A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某请托黄某去法院“疏通关系”,帮其胜诉。2013年7月,黄某经人介绍认识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B公司该合同纠纷案的某审判庭副庭长、承办法官许某(另案处理)。2014年2月,许某基于黄某系熟人介绍,同时考虑到黄某是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干部,大家同在体制内以后可能有事找其帮忙等因素,在审判过程中指导黄某督促曾某补充对其案件胜诉有利的证据材料,并违规将裁判结果提前告知黄某,黄某随即告知曾某。曾某认为其案件之所以胜诉是因为黄某的积极斡旋,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曾某为感谢黄某的帮助,陆续送给黄某共计490万元。

对于黄某通过许某干预案件并收受曾某好处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是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资源管理处副科长,虽然其通过许某的违规行为为曾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曾某490万元,但鉴于黄某没有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干涉许某,黄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应当以其违反廉洁纪律追究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基于黄某系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资源管理处副科长的身份,同时考虑到其以后可能有事寻求黄某的帮忙,接受黄某的请托,违规指导黄某督促曾某提交对其案件胜诉有利的证据并违规向其泄露审判工作秘密,黄某以此收受曾某490万元,构成受贿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斡旋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自身的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贿赂,而是行为人利用其自身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所保护的法益是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以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自身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可收买性。本案中,曾某之所以请托黄某去法院为其诉讼案件“疏通关系”,主要考虑黄某是体制内的领导干部,有一定的职权和职务影响,由其出面在体制内找关系方便有效。黄某接受曾某的请托,向许某打招呼帮助B公司顺利获得案件胜诉。曾某向黄某贿送好处的行为既侵害黄某自身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又侵害法官许某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其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认定斡旋受贿的重要客观要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斡旋受贿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提出请托事项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与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并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有较为自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实施该请托事项。但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决定利用自己的职权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考量的重要原因来自行为人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受贿中,行为人和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双方均可以利用职务互为对方谋取利益。诚然,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不一定当时就想到有何事需求助于行为人以实现权力互换,但是,行为人与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具有权力的可交换性,在双方职务级别上,既可以是同级的,也可以是非同级的;在权力交换的时间上,既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是预期的。

本案中,行贿人曾某称,其之所以找黄某作为沟通司法人员的“掮客”,正是看中黄某公职人员的身份,并积极寻求通过黄某单线联络案件承办法官许某。许某坦言,其考虑到黄某同是市级单位公职人员,以后其本人也可能有事情需要黄某提供帮助,因此才违规提供帮助。由此可见,许某与黄某保持单线联系,接受黄某转请托,为曾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某公职人员身份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起到了主要作用,黄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斡旋受贿犯罪。

(邱阳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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